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34条第5项、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可作为抵押物:
(1)可以作抵押物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抵押人可以将数项财产共同抵押。
(3)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4)违法、违章的建筑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