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抢劫罪及抢夺罪有何差别,抢夺和抢劫的量刑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16 18:04:49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
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
比如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