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我国各大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会发现,我们根本就看不大到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面貌,有的照片也是进行技术处理的,而且报道中出现的名字后面都会出现“化名”2个字,这是为什么呢?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我国各大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会对这些未成年人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并用化名代替真实姓名,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从信息源头防止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被泄露,更能确保未成人的人身安全。
对可披露的信息进行严格限制,只要有可能据之对未成年人进行身份识别,即不得进行披露。
新法速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