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收缴非法装置;
(5)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