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家暴能取消监护权。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家暴,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