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领取离婚证必须双方共同到场。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不管是因为反悔的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都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还坚持离婚,需要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