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合并后债务关系由合并后存续的单位或者新设的单位承担。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原单位的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