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特殊期法律保护 女工有哪些特殊期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3-04-06 13:06:50作者:佚名

女工特殊期法律保护 女工有哪些特殊期的保护

女工特殊期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为更好地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对处于特殊期的女工给予特别的保护。法律规定女工特殊期是指哪些期限呢?法律给予女工什么样的保护?为您做如下介绍。

(1)经期

女职工在经期禁止从事:

①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作业。

(2)孕期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问。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产期

女职工生产期间,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另外,如符合晚育条件的,则一般还可以在原来90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

(4)哺乳期

女职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同时,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此外,还明确规定在上述(2)一(4)这三个时期内,不得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l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顾婴儿方面的困难。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医保经费开支,来缴纳医保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综上,法律规定的女工特殊期包括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个期限。当女工处于这几个期限时,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如用人单位侵犯女工上述权利的,女工可聘请专业的律师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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