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几日公告?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0-26 18:05:57作者:未知

破产申请几日公告?相关的内容是什么?

一、法院受理申请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向社会发布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为启动。为了能够使破产企业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或者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尽快地通知债权人并以公告通知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公告以不特定主体为对象。对利害关系人而言,凡属已公告的事项,均视为其已知。

《破产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和公告内容如下: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向企业职工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他们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帐册、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该条规定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

公告的具体内容,主要是稳定职工情绪,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的财产,支持人民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企业宣告破产,可能会在职工中引起不同程度的混乱和恐慌,一少部分人可能会趁机做出上述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同时,在企业职工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长期拖欠企业的债务或者占 用企业的财物,人民法院向破产企业职工发布公告,也有告诫这部分职工尽快归还所欠债务、所占用财物,使能更准确地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和企业财产,最 终的破产清偿,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责任。与此同时,把对破产企业领导的监督和的监督工作交给全体企业职工,使他们能更好、更主动地配合做好破产清算工作。

四、通知和公告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外,还应当于三十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公告发布的方式:

1、人民法院的布告栏;

2、全国和地方有影响的报刊;

3、公告的具体内容(如前,略)。

六、公告的法律效力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对与破产企业有关当事人、各职能部门发出通知,必须尽快与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联系,确定相关事务的解决方案。

七、通知和公告的意义

通知的意义在于,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如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和被申请人)

公告的意义,在于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尽可能地得知破产申请受理的事实及相关事项,并使破产程序对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动地发生约束力。这里所说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作为本案债务人企业的债务人,该企业财产的持有人,该企业的出资人、职工和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对该企业占有的财产享有取回权的人,以及其他对该企业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

综上可知,法院在受理后先要对企业审查裁定,结果符合破产条件的,由法院宣告破产并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之后成立清算组,接受债权申报。破产宣告应于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申报债权时间为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以清算组发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为期限。以上就是对于破产申请几日公告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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