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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更新时间:2023-03-22 16:05:25作者:佚名
债权转让和权利质押这两个概念是什么估计很多人都不清楚,就更不用说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了。但是这两者对现如今民间借贷越加频繁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知晓的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质押的有关法律知识,在本文中为您解析两者的区别,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债权转让和权利质押有什么区别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权利质押,即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二、关于权利质押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出质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 汇票、支票、本票;
(二) 债券、存款单;
(三) 仓单、提单;
(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 应收账款;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权担保的实质
质权担保的实质,是在“质押标的”之上创设一个“质权”,由质权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质押标的”。在动产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动产”,达到“控制”目的;在权利质押情形,质权人通过直接占有“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或者通过办理“权利质押登记”,以达到“控制”目的。因此,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即以移转该动产之“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权人一旦丧失对该动产的“占有”,其动产质权即应归于消灭。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或者自“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即以移转“权利凭证”之“占有”或者以“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人一旦丧失对该“权利凭证”之“占有”或者“出质登记”被“涂销”,其权利质权即应归于消灭。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转让也可以选择全部转让。而权利转让是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权利凭证上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将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