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时间(行政诉讼案件证据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22 12:05:36作者:未知

行政诉讼证据时间(行政诉讼案件证据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我们有一项很重要的环节,那就是证据的提供,即提供证明案件的一些事实材料。那么,提交行政诉讼证据时间是什么时候呢?接下来,网站为您从法律规定上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交换行政诉讼证据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⑴证据有可能灭失。⑵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基本方式有调查询问、调取有关材料、提交鉴定和勘验检查。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并根据证据的属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证据时间是我们国家法律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标志着我们法律越来越完善,当遇到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等,才能合法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走完走好法律流程。

本文标签: 行政诉讼证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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