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婚内债务协议无效及其无效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0-05 10:07:16作者:未知

哪些婚内债务协议无效及其无效情形有哪些?

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很多,比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这是在当事人一方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当然应该无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婚内债务协议是无效的呢?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有专门规定。下面就由为您对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

婚内债务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债务承担约定只对夫妻内部有效,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可知,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哪些婚内债务协议无效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虽然婚内债务协议的合法签订这一举动与传统的观念有一定程度的冲突,许多人不能接受,但其有利于婚后夫妻双方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婚内债务协议无效的情形、哪些婚内债务协议无效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便是本文阐述重点内容了。如您还有其他的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随时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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