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3-10-05 13:08:26作者:未知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某些事项起诉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这些事项即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原因,否则都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那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将会不予受理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做具体解答。

一、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问题的法律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如何解决等法律问题,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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