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6 07:07:46作者:佚名
由于近几年医患之间的关系紧张所以导致医疗事故的问题也频频发生,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我们要进行伤残的鉴定同时要求医疗事故赔偿。那么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怎么写
下面是一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写法实例相关实例仅供参考。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陈述材料
申请人:白林
被申请人:府县中医医院
申请人白林,男,43岁,系—省榆—市府县人,现将申请人受伤入住被申请人府县中医医院,因该医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高位截肢、终身残废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1、府县中医医院第一次住院(2003年12月16日-12月28日):
2003年12月16日:申请人受伤入住被申请人府县中医医院,入院当天,该院主治医师陈平的检查情况:右大腿中下段肿胀,内侧可见大片瘀斑。足背动脉搏动弱,趾端充血良好。诊断结果:右股骨中下段粉碎骨折(见证据1)。
2003年12月16日-12月20日五天内: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平给申请人做牵引复位术治疗。在2003年12月18日,主治医师陈平给申请人开具处方并下了医嘱,申请人按照处方购药并交给护士配药时,主治医师陈平却无故阻止用药。申请人至今保存原有因阻止未用药物。
2003年12月20日手术前: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平通知申请人下午做手术。因申请人是文盲、不识字,被申请人在没有告知申请人本人及家属《手术同意书》中“告知内容:手术过程中或者术后可能发生情形”的情况下,就让申请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在《手术同意书》上“病人家属(限近亲属)/监护人签字”栏签字的李平也与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关系。被申请人非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见证据2)。术后,被申请人又在《手术同意书》中“告知内容”栏伪造添加“深静脉血栓”字样。
2003年12月20日15:30开始手术至19:00结束:术中主治医师完全丧失职业道德,无视申请人的生命健康,错误使用8孔胫骨钢板代替股骨钢板,而且内固定打眼错误,本该在骨折线上部固定4眼螺钉却打了2眼螺钉,就在骨折线上部已打的2眼螺钉中:1眼螺钉彻底断裂,可医生在术中没有更换;另外1眼螺钉漏入钢板穿过,致使骨折线上部完全没有内固定效果。申请人至今保存有钢板和螺钉(见证据3)。
2003年12月21日10时(术后15小时):被申请人放射科拍摄术后片子并交给主治医师陈平,可陈平却没有告知申请人手术失败的后果,被申请人至今藏匿该术后片子未交申请人,申请人至今保存有被申请人放射科在拍片当日收费60元的单据为证。
2003年12月20日至12月28日:术后当天晚上申请人在麻醉后逐渐清醒(具体时间申请人记不清楚),当即感到右腿发冷、疼痛异常,右大、小腿也开始肿胀,在腿上加盖棉被,并按照主治医师陈平的要求在右腿旁放置装有热水的盐水瓶三瓶取暖都没有保暖、缓解疼痛效果,申请人及其家属立即告知主治医师陈平,可陈平置若罔闻。此后陈平每天例行检查时,申请人都要向其诉说右腿发冷、疼痛、肿胀情况,陈平也作了医疗检查,但陈平除每天下午医嘱给申请人注射一支杜冷丁外,再没有采取任何医治措施。
2003年12月23日(术后3天,可被申请人却在出院记录上篡改为术后5天),申请人右大、小腿肿胀加重(见证据1,在该证据中被申请人也承认“加重”,说明之前被申请人也发现右大、小腿肿胀情况),申请人再次告知陈平,可陈平还是没有采取任何医治措施。到2003年12月26日,申请人右大、小腿肿胀恶化,其痛苦实在难以忍受,可陈平却俨然不顾申请人的死活,请假回家一走了之,逃避责任。陈平请假回家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更换了医师沈培忠,可申请人的右腿病情却一天比一天恶化,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次询问被申请人“该怎么办?”,可被申请人却没有作任何答复,也没有采取任何医治措施。
2003年12月28日上午,陈平回到医院,在申请人及其家属的一再哀切请求下,陈平才给申请人开具处方用上了输液药物。2003年12月28日当天上午,被申请人医师沈忠悄悄告诉申请人:赶快转院,腿已经保不住了,我们医院没有血管外科,治不了。申请人家属获知该信息,一边立即联系车辆,一边找陈平办理出院手续,并和陈平索要2003年12月21日拍摄的术后片子,以便转入他院治疗所用,但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交付申请人该片。2003年12月28日下午,申请人乘车连夜赶赴太原山省人民医院治疗。
2、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2003年12月29日-2004年1月7日)
2003年12月29日,申请人入住太原山省人民医院后诊断为:(1)、右股动脉外伤后闭塞;(2)、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螺钉断裂;(3)、右小腿软组织濒临坏死;(4)右足远端坏疽,重度贫血。经过太原山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该院血管外科主治医师梁宁建议:“返回初诊医院截肢,初诊医院会免费截肢的。”2004年1月7日,申请人无奈返回府县。
3、府县人民医院第二次住院(2004年1月8日-1月17日):
2004年1月7日当天晚上,申请人先入住府县创伤医院;2004年1月8日,申请人再次入住府县中医医院治疗,直至10天后200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主治医师陈平才告知申请人说:本院条件有限,做不了截肢手术。
本次申请人住院时,陈平还擅自伪造病历,为逃脱自己的医疗事故责任而嫁祸于他人,在病历上竟然伪造说:患者入院前在“创伤医院”拍片(自带),证实钢板完全分离,一枚螺钉断裂。据说返回途中又遇车祸。
由此可见造假人实在是处心积虑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4、内蒙古市中心医院住院截肢:
被申请人为了自己的性命安危,被迫在2004年1月18日再次转院至内蒙古市中心医院住院做了高位截肢手术,愈合后回家。
申请人绝对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省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医学会
代理律师:——
申请人:——
二O——年五月十日
附注:本案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鉴定结果为:医方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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