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怎么判断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怎么判断的

更新时间:2023-10-03 19:07:32作者:未知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怎么判断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怎么判断的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怎么判断

在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上,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那么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怎么判断呢?敲诈勒索罪的既遂的几种特殊的情况如何判断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是怎么判断

通常的情况下,敲诈勒索罪的完成形态属于结果犯,它的既遂与未遂均以行为人实现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使用了恐吓、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的,这为既遂。如果被害人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恐吓而产生恐惧或者虽然产生了恐惧,但是没有交出财物的,均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应当区别对待:

一、如果被害人在受到行为人的威胁和恐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且在司法机关的授意下前往行为人指定处与其进行交款的,行为人在前去取款的时候被当场抓获的,无论其是否实际掌握财物均视为犯罪未遂,因为财物实际一直掌握在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掌控之下,行为人控制财物只是一种假象。行为人如果没有被当场抓获的,而是取得财物之后突然逃跑,公安机关之后才抓获的则构成犯罪既遂,因为只有行为人对财物处于实际的掌控。

二、并非所有的敲诈勒索行为人没有取得财物的情形都是犯罪未遂。行为人在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时候,被害人当面拒绝了交付财物而使得行为人把要挟的内容付诸实践,或者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并强行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或者进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分别应当以抢劫罪和数罪并罚来处罚。

三、如果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了情节严重的后果,即构成了结果加重犯,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都应当以犯罪既遂来处罚。笔者却不以为然,犯罪既遂又不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前提,如果不承认“情节严重”情形下的犯罪未遂就不能恰当的量刑,不能罚当其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相信大家对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大家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小编的整理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具体的情况时,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及时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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