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处分权是怎么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3-03-19 19:01:05作者:佚名

农村房屋买卖,处分权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房屋买卖,处分权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房产交易应该遵守哪些相关政策?农村房屋买卖,处分权是怎么规定的?购买农村房屋需要注意哪些?农村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吗?本文将有关农村房产交易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 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法:

一、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禁止村民多占宅基地,以免农村土地过多地被用于宅基地,从而保证耕地的数量不至于减少。该规定不是禁止或限制村民转让其宅基地。

二、从法律关系来说,农村私房系农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国家保护个人的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有合法的处分权。

①房屋所有权不能离开土地使用权而单独转移,如果以宅基地使用权禁止转让为由而否定房屋所有权转让,不仅剥夺了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权利,而且将导致由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因房屋的存在而受到阻却的结果。因此当农村私房转让后,其宅基地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②当农村私房转让后只要受让人不改变房屋的用途而一直用作生活居住,那么改变的仅是房屋所有权主体,房屋的用途仍未改变,从而也不会引起宅基地设立目的的变更,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于受让人。

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将农村私房的购房人限定在本村或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无宅基地或其已有宅基地少于当地标准的范围内,并且须经有权机关批准,不满足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属地方性法规,且是在合同法颁布实行后制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来看,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④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农村私房的转让,因此农村私房转让后,其宅基地使用权是允许进行变更登记的。

⑤转让人将房屋转让给受让人后,也有义务将宅基地的使用利益归属于受让人。

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了解农村房屋买卖,处分权是怎么规定的有帮助。希望您在买卖农村房屋时,能够注意相关合同和房屋产权问题,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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