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3-30 10:01:51作者:未知

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查程序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那么,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查程序有哪些?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要准备哪些材料?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第五条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下称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申报表》,并连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对象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在每份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对资料原件,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签名确认,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受理申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表格,并及时将申请对象的信息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初审,其中入户调查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工作证:

(一)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员结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三)申报的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生育状况,超生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确认,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经初审不通过的,应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

第八条 经初审合格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对象户籍状况、家庭人员结构、现居住地点、工作单位、婚姻生育状况、申报的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提出的举报投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将举报内容及查核情况如实记录在审核意见中,交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在复核过程中予以审查。

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或完成异议调查核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申请表》上加具公示情况,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名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在《申报表》上加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交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检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并在2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况进行复核:

(一)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二)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之日前5年内是否有转让房产情况等。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2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结果应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区民政部门应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并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诉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根据最终核对结果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复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经复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补助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对象信息和复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申请信息和复核意见后,将经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后四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承租直管房及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保障方式、应核发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以及拟申请承租房屋区域等。公示时间为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市民政部门组织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予以公告。

市住房保障部门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申请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通知书》,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的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资格通知书》。通知书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转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通知申请对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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