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航空运输致损索赔案

更新时间:2023-10-11 12:05:39作者:未知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航空运输致损索赔案

随着交通越来越发达,飞机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但是在运输过程中,我们经常遭遇财产甚至是人身的损害。关于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法律有怎么样的规定呢?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了解。

一、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

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们可知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有以上三种。

二、航空运输赔偿是按实际损失还是按责任限额赔偿

就承运人具体的损害赔偿原则而言,《华沙公约》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限制损害赔偿原则;以声明价值金额为根据损害赔偿原则;无限制损害赔偿原则。

对托运时旅客已就其行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利益,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并支付附加费用的物品损害,除非经承运人证明物品的声明的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否则,承运人应以声明的金额为根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经原告人举证,承运人具有故意行为,或相当于该故意行为的过失行为;或者承运人具有违反航空运输凭证规则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运人应承担无限制损害赔偿责任。

三、《华沙公约》责任限额如何计算

《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托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第四款规定:“上述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毫克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250金法郎折合20美元这一数额。国际航协更是在其决议中建议各承运人将这一限额明确列入运输条件,印在客票或货运单上作为依据,这已成为国际统一惯例。

对于赔偿责任,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有规定,但是在1958年的时候,《华沙公约》对我国生效,所以在跨国的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方面,也适用于我国。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到找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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