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10-17 18:06:13作者:佚名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男女尚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我们视为同居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日后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就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还是要做出分割的。那到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1、“约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无约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归谁所有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不动产已登记为准)。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也就是说,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如果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二、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解除适用以下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要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一般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释将这种关系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在解除了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后,此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就不能按照夫妻离婚来进行,此时一般是按照共同共有的关系来分割的,通常是在男女之前均等的进行分割。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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