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7 18:05:55作者:佚名
代位权牵涉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重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且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危害,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现实中,针对债权人的代位权性质产生了较多的争议,本文将对这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能为您解开疑惑。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立的制度,其本身是基于债权的成立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此项权利。在法学界,对于代位权的性质始终存有争议:
1、是实体权利还是诉讼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实体上的权利还是诉讼上的权利,有不同的立法及学说。
有认为,法国民法和意大利民法均规定代位权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债权人代位权应属于诉讼权利;其理由一是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通过诉讼程序,而法院又往往在必要时运用诉权理论赋予债权人保全的权利;另一是因为法国民法完全继承罗马法的体系,而在罗马法上创设实体权利是通过诉权的方式实现的;因而,债权人代位权应属于诉讼权利。
也有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要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是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方法,它是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
赞成后一种的看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是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代位权应为实体上的权利而非为诉讼权利。事实上,判断一项权利究竟是实体上的权利,还是程序上的权利,不是根据此权利的实现是否通过诉权方式,而是要视此权利的设定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有实质性的影响,能否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化,因而代位权为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也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这也并不意味着代位权是一项诉讼上的权利,代位权仍然是一项实体权利。
2、是管理权还是形成权
有的认为代位权是广义上的形成权;持该观点的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为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看,它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与形成权特征相似。
也有的认为代位权是管理权;该观点的认为债权人是以管理他人权利为内容的权利,应属于管理权范畴。
还有的认为兼具管理权和形成权的权利;因为债权人代位权作为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从行使效果看,它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形成权相似,但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仅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或形成法律上的效力,而是依靠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所以它与严格意义上的形成权又有所区别,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因而,代位权兼具管理权和形成权双重性质,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项权利。
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不仅要基于债权人提出行使代位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同时还应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两者缺一不可。另外,债权人代位取得的权利仅享有管理的义务而已,这部分债权事实上应归属于债务人本身,从此方面讲,其又兼有管理权能。
3、是否为代理权。
有认为存在于法国法律中的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代理权。③认为这种观点有不妥之处:一是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并非像代理权一样是以(被代理人)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二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并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权利,并非像代理人那样是为了债务人(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法律中,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这一行为是很难进行判断的,其次,如存在多个债权人,只有一个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如一个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行使。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可咨询网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