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分割时,胎儿如何分配遗产?

更新时间:2023-03-26 10:00:35作者:未知

在遗产分割时,胎儿如何分配遗产?

在遗产分割时,胎儿如何分配遗产?

   胎儿(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胎儿(即遗腹子),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他的妻子正怀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那么,胎儿有继承权吗?在遗产分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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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遭遇车祸不幸死亡

  丁老先生和老伴有一个独子名丁继良,丁继良结婚后与父母同住。后来赶上老房拆迁,老两口、小两口一家分得一套房。丁继良拿到拆迁款后,不愿再朝九晚五地上班,便辞了工作,做起了珠宝生意。

  不久,丁继良的女儿小美出生了,丁继良又贷款买了一套房。爷爷奶奶虽然非常疼爱这个小孙女,但心里一直希望能再有个孙子。就在北京市的单独二胎政策出台后,丁老先生喜出望外,几次三番催促儿子再生一胎。果然,丁继良的媳妇又怀孕了。

  就在一家人满怀欣喜时,不幸如晴天霹雳般降临。丁继良在去处理生意的路上与一辆水泥罐车相撞,因失血过多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水泥罐车司机因酒驾负全责。

  经过诉讼,丁家获得死亡赔偿金80余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近40万元,丧葬费3.4万元,其他赔偿不足10万元。此外,丁继良在外做生意还有30万的债务。

  丁继良意外地走了,全家人沉浸在痛苦中。渐渐地,老人和儿媳之间因继承、分配丁继良遗产、赔偿款的矛盾发酵起来。现在,债权人也来讨债了,谁来偿还债务也成为矛盾的焦点。

  丁继良的爱人因生小孩没有工作,如今丈夫走了,女儿才4岁,肚子里还有一个胎儿。后来买的房子贷款尚未还清,生活压力很大,所以她希望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有女儿出生时丈夫买的房子都给她。

  而老两口觉得媳妇尚年轻,肯定还要成家,将来的继父是否对两个孩子好还是未知数。如果不好,老两口愿意抚养两个孩子,但是,毕竟年龄一天天增大,身体、收入都会逐渐衰减,所以老两口希望为两个孩子多留一些财产。

  老两口和儿媳妇心里各有各的盘算,几次商谈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老两口找到律师,他们不愿再为了遗产的事与媳妇对簿公堂,而是希望律师能从法律的角度告知他们该如何合理合法地分割遗产,解决好家中矛盾。

  律师剖析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可继承?

  要分割遗产首先要明确遗产的范围。赵三平分析,丁继良名下有两套房,一套是当年老两口的老房拆迁后补偿的房子,只不过当年因为丁继良已经娶妻多补偿了50平方米。所以该套房除去50平方米是丁继良妻子的以外,其余属于丁继良的遗产。

  另一套房是女儿出生时贷款购买的,也登记在丁继良名下。该套房是丁继良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先分出属于妻子的一半份额后,剩余的一半为丁继良的遗产。

  余下存款、货物等财产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出妻子的份额后,剩余才为丁继良的遗产。

  尚未出生的孩子如何继承遗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丁继良的父母、爱人、孩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问题是,丁继良媳妇腹中未出生的孩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则仍由被继承人即丁继良的继承人继承。

  所以,腹中胎儿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如果丁继良媳妇腹中胎儿顺利出生,则可依法取得其父亲留下的遗产。

  也就是说,目前丁继良共有五个继承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媳妇、女儿和胎儿。其遗产可均等分为五份,每人继承一份。当然,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死亡赔偿金扶养费如何处理?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而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亡之后,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终结,而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再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公民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后,造成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侵害人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本案中主要是赔偿给丁继良女儿和胎儿(出生后是活体的才支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费用的赔偿主要为了孩子能健康地成长,所以该费用应专款专用,就用在孩子的抚养方面。

  至于丧葬费,如果使用后有剩余,虽然也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但可按法定继承的办法,由法定继承人取得。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由谁来偿还?

  如前所述,丁继良生前所欠的债主要是第二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和做生意时的借款30万元。

  上述两笔债务都是丁继良和其媳妇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一样,先分出属于丁继良媳妇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丁继良的生前债务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如果遗产的价值不足偿还的,各继承人愿意用自己的财产偿还的,不受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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