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4-11 13:05:24作者:佚名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

抢夺罪与盗窃罪都是一般主体的犯罪,且它们都是针对财产的犯罪,在量刑的时候也会根据抢夺或盗窃的数额来确定刑罚。那么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笔者认为,盗窃罪的隐蔽性与抢夺罪的公然性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在公共场所扒窃,虽然周围的人很可能看到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但只要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行为人构成的就是盗窃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尾随被害人到一条无人的小巷,当着被害人的面抢了财物就逃,行为人构成的是抢夺罪。

2、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如:甲男在火车站站台上看见一刚下车的旅客乙女带着3个小孩,旁边放着6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打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将乙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乙付给甲1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甲扛着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内出示车票,同时密切注视着已出站的甲。甲见乙仍在出站口内,在明知乙注视着自己的情况下,将行李扛走。

在本案中,乙并没有将行李处分给甲占有的行为与意识;甲身扛行李时,只是乙的占有辅助者。换言之,即使甲身扛行李,该行李的占有者仍然是乙。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另一方面,乙将行李交给甲时,甲也没有欺骗的故意与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乙将行李交给甲是基于认识错误的财产处分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甲没有实施任何夺取行为,也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概言之,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但甲的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

抢夺罪在实施过程中也是会实施暴力的,不过这里的暴力行为是针对财物而不是针对人,否则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而盗窃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暴力行为的,如果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证据而对他人使用暴力的话,则就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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