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托运单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风险规避

更新时间:2023-03-17 16:00:48作者:未知

货物托运单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及风险规避

货运托运单一般是由物流运输企业事先单方拟定制作直接提供给委托人使用的,所以货运托运单中的条款事先并未与托运人商量,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格式条款。那么货物托运单格式条款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本文对此以案例作了分析,

◆什么是格式条款?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据此,从法律规定来看,物流企业在使用格式条款的时候如果操作不慎很可能并判定为无效条款。那么物流企业该如何操作呢?结合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托运单一份,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托运64件电脑、手机。其中电脑36件共36台,手机28件共788件。发货人甲公司,收货人丙公司(自提)。

但丙公司实际收到电脑30台,手机726件。在乙公司托运货物途中,丢失手机62台、电脑6台。

按丙公司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每台电脑8277.75元、每部手机1243元,共计价值126732.5元。

上述电脑和手机是丁公司委托甲公司托运的货物。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甲公司根据丁公司提供的货物损失证明,要求法院:1、判令乙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126732元;2、案件受理费由乙公司负担。

本案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本案中,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的标准,是按照运单约定的运费的三倍来赔偿还是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价格来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查明: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托运单中,运输条款采用标粗字体特别约定:

1、发货人应认真核对运单填写信息,并仔细阅读运单书背后(合同条款)确认无误后,发货人在“发货方确认签字处”签字。因运单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发货人承担。

2、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的,自发货之日起1个月内发货人/收货人可向承运商提起索赔,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

3、发货人需办理货物保险,如未办理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最高赔偿额为运费的三倍。

另货运单背面有乙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为“公司实行件收件付制度,不开箱清点货物,检查箱容货物,以外包装无损为准,发货人如有特殊要求,在承运人认可的情况下,在备注栏注明。”

货物托运单上“发货人确认签字”处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理分析】

结合上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针对甲方提出的货物托运单系乙公司单方面提供,相关条款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存在,法院予以确认。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将甲公司的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在货物托运单的运单特别约定中有明确约定:未办理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最高赔偿数额为运费的三倍。虽然甲公司主张货物托运单中运单特别约定条款系乙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免除乙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但综合考虑该货物托运单中的相关条款,以及乙公司已经采用标粗字体对相应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等因素,法院认定,乙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甲公司注意该货物托运单中运单特别约定中免除或限制乙公司责任的条款,相应条款应属有效。

乙公司作为物流公司,对于较大价值的货物,都是要求托运人投保来分担货物风险,也因此要特别告知托运人,如不投保,作为承运人只能承担有限的相关风险。

因此,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按照货物托运单中的运单特别约定条款确定,即最高金额不超过运费的三倍。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货物丢失损失一百二十五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一审后,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支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 运单中对特别约定条款已采用标粗字体进行提示,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在运单上签字确认,应视为对运单所载内容的认可。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友情提醒大家,在上述文章的案例中,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设计货物托运单,从而有效的避免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这是值得物流企业借鉴的。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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