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上限是怎样的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22 09:06:42作者:佚名
不仅是在一审中可以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在二审程序中也是可以的,但可能二审的答辩状与一审的答辩状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二审答辩状范文一份,帮助你了解二审答辩状的内容。
二审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址:市区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区 街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年月日
答辩状往往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做出的,如果是二审答辩状的话,那么就是针对上诉状做出的。此时建议最好是能够委托律师来帮助你起草二审答辩状,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答辩,维护你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二审答辩状范文,仅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