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网暴、AI换脸、公共场所无隐私?专家热议数字治理新难点

更新时间:2023-09-10 16:08:13作者:无忧百科

防网暴、AI换脸、公共场所无隐私?专家热议数字治理新难点

网络暴力为何频发?AI换脸侵了什么权?在公共场所被拍上网,能主张隐私权保护吗?数据不敢交易、不能交易的瓶颈在哪里?这些问题背后,是有关数字经济治理规则的探讨。

9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能动司法与数字治理“京e研讨”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多地法院、高校、互联网公司、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宾,围绕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享了他们的思考。


“京e研讨”现场。图据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颖表示,立足功能型法院职能定位,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5年来,探索了全流程在线诉讼的新模式,开创了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融合发展的新路径,树立了网络空间司法治理的新规则。

“未来还将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促治理、助发展’的裁判理念,平衡好发展与保护、活力与秩序的关系,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姜颖说。

治理网络暴力,如何抓住“牛鼻子”?

随着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与现实生活的边界变得模糊。一些“线下”的纠纷经网络发酵蔓延,可能引发舆论海啸。当天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表达了对网络暴力泛滥的关切。

“网络暴力是全球网络共有的普遍现象,也广受社会关注。”北京市委网信办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处处长安世绿认为,网络暴力治理的主要难点包括三方面:第一,网络暴力行为需要法律界定,防止被泛化;第二,网络暴力治理需要多方面协同,线上线下结合共同发力;第三,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深化,尤其要通过法律加强对自媒体和MCN机构的法律约束。

以网暴界定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刘晓春提到,考虑不同情境、不同人群对语言的主观感受与接受程度、网暴评论数量及其占比等因素,如何界定网暴行为仍存难点。在标准认定有待明晰的情况下,应当避免网络暴力概念的泛化和滥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石佳友则关注到平台的“守门人”角色。他认为,个别分散的网络语言暴力不足以形成网络暴力,但通过网络平台这一关键媒介,海量的网络攻击言论在短时间内大规模集中,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进而导致个别极端事件发生。

“因此,有理由认为抓住平台治理也就抓住了网络暴力问题的‘牛鼻子’。”石佳友建议,改进网络暴力治理中的平台责任制度。对于显而易见的网络侮辱攻击言辞,平台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主动识别,而非被动地等受害人通知才介入,在合理限度内设置平台事先积极预防等义务,同时强化平台的教育功能等。

网络暴力治理实质是网络环境下的社会治理。在要求平台发挥“守门人”作用的同时,还需联动多方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安世绿表示,网络监管部门也应充分发动社会参与协同治理,同时加强网暴防范的普法宣传,提高网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防范意识。

科技无孔不入,但公共场所无隐私?

除了网暴难防、“按键伤人”的问题外,当科技无孔不入时,大众的隐私焦虑也被放大了。

当天研讨会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负责人吴婷表示,大数据技术深度“瓦解”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二元构造,使得“公共暴露”的情景变得日益模糊。

她分享了一起案例,在某个小区车库里,一名业主意外将亲人撞伤了,而这一幕正好被人拍摄上传到网络。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是一件本不想让人知晓的事情,但因发生在车库这样一个公共区域而被广为议论。

事实上,当安装摄像头监控变得常见时,小区车库、公共楼道、旅游景区甚至走在街头,每个人都可能会被拍摄到,然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相关视频内容遍布网络,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隐私纠纷。类似案件还包括,邻里之间因为安装门铃摄像头而争论不休等等。

过去人们认为,隐私主要存在于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基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便不存在私密性,因此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但随着科技发展,原有公域与私域的界限变得难以区分,由此引发的争议是,一旦人们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自动丧失了隐私权吗?

在吴婷看来,认定公共场所隐私权应当考虑合理的隐私期待。一方面,应从他人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的隐私期待;另一方面,则应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这种隐私期待是否合理。

也就是说,判定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是否享有隐私权,场所并非唯一决定的因素,而应更强调以人为中心,基于合理的隐私期待来判断。

围绕这场分论坛主题“数字社会人格权益保护与互联网产业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孙铭溪分享了对人格权保护新问题的看法。她以AI换脸举例道,借助AI技术将A的脸替换成B,究竟侵害了什么权?是人格权、肖像权,还是与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有关?如何明确权利的内涵与外延,怎么清晰地界定权利边界,还面临诸多挑战。

数据“不能交易”“不敢交易”,如何破题?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当天举办的多场论坛中,数据是一大高频词,数据要素市场化、数据产权和数据保护等问题,颇受与会专家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时建中认为,应当区分作为信息载体的数据和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数据要成为生产要素,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加工;二是必须有生产者能够接触;三是必须经过数据处理。我们需要进一步从尊重经济规律、注重技术规律、注重法治规律的基础上,来重塑数据行为的概念,构建起一个能够推动发展并保障安全的数据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数据价值不言而喻,但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让数据资源合理流动、高效利用起来,仍存在难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在会上提到,调研发现,国内数据企业特别是中小规模的数据企业,对于自己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集合,既“不能交易”,也“不敢交易”。如何探索适应数据要素特性的新型产权规则,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世界各国都处于摸索阶段,还未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

去年12月,中央出台的“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在此基础上,顾昕介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数据知识产权方面的探索工作,主要从制度建设、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开展试点。

南都记者注意到,目前浙江、北京已将数据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写入地方性法规,广东、山东等地也开始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通过与司法系统、交易所对接,将此作为具有初步效力的证据和数据交易确权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这为后续数据要素的流通和交易奠定了政策基础。数据资源“入表”意味着,数据完成了从自然资源到经济资产的跨越,这有利于提升企业挖掘数据价值的积极性,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

当然,如何破解数据权属难题仍待进一步研究论证。未来还需有更多数据要素相关政策,对数据确权定价等问题,予以回应。

另据南都记者从现场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司法联动,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成都、苏州、长春三家互联网法庭共同开启“3+3”推动互联网司法高质量发展合作启动仪式。

9月7日上午,六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就推动涉网案件法律适用统一、深化网络空间治理协同创新、增强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合力、促进司法科技成果集成创新、强化互联网司法人才合作培养等内容开展合作。

出品: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黄莉玲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