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收到证监会警示函 涉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

更新时间:2023-10-19 00:14:03作者:无忧百科

新华联收到证监会警示函 涉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

观点网讯:10月18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警示函,涉及重大事件、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违规。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新华联文旅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晨山、杨云峰、赵斌、鲁炳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提到,经查,新华联文旅存在违规事项。

其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新华联文旅2023年7月26日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马晨山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云峰作为总经理、鲁炳波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二,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该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马晨山作为公司董事长、杨云峰作为总经理、赵斌作为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新华联文旅及马晨山、杨云峰、鲁炳波、赵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对于上述《决定》,新华联文旅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公司预重整、重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