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设立有哪几种方式?

更新时间:2023-10-27 13:51:52作者:无忧百科

居住权的设立有哪几种方式?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特定人群可以拥有居住场所,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有哪几种方式?

  律师解答:

  1、合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遗嘱。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3、法院判决。实践中,如离婚判决时,法官可以依法将居住权判给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人,这也是依法律规定设定居住权的一种方式。

  律师补充:

  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居住权的不可转让、不得继承根本上还是由其人身属性所决定的,与我国民法一贯坚持的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不得转让和继承是一脉相承的。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康红亮律师简介

执业以来,先后成功被聘为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安阳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擅长企业合规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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