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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5 17:44:11作者:无忧百科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我市户籍,持有我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我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我市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 元、250元、125元、50元。
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如何申请两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下方二维码),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见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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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
《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
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见下方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下载《委托书》
浙江省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
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