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拟对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同等最高贷款额

更新时间:2023-10-14 20:06:24作者:无忧百科

四川泸州:拟对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同等最高贷款额


10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在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方面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出让的开发建设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合理确定开发建设用地拍卖起始价和出让地块面积,支持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依法依规采取小面积地块出让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宗地面积100亩以上、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价款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新出让开发建设用地,在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下,可申请办理分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对成功申报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位于泸州市的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泸州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到要做好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下调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下限。依法有序调整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政策执行,最大程度满足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在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要优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10万元。

此外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泸州市农村户籍人员、非泸州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以及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助,补助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承担。

在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方面,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企业给予团购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团购模式销售商品住房,积极开展针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团购商品房的营销活动。与开发企业协调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调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