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19 11:29:17作者:无忧百科

哈尔滨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哈尔滨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1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2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调整规则

  调整后利率水平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 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 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 至2023年8月31日 (含当日)发放的 (含已订合同但未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6.2019年10月7日(含) 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后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调整。

  利率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建议采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客户意愿等,我行也可提供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

  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可由客户联系经办行办理

  申请及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1月7日 (含) 前提出申请的,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最晚将于2023年11月14日前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批量调整,新的利率次日生效,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1月8日(含)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定价调整工作,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耙邦岸水平计算。申请渠道

  对于符合集中批量调整标准的,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进行统一调整。对于需要客户主动申请的,客户可通过哈尔滨银行手机银行“我的贷款”功能模块中“联系客户经理功能”与管户客户经理取得联系并进行预约办理。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根据客户经理指导,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客户可在手机银行“我的贷款-贷款详情-借据详情-还款计划”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如对利率调整事宜存有异议,可在利率调整后一年内联系贷款经办行。

  温馨提示

  1.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2.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哈尔滨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95537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本文标签: 利率  贷款  房贷  存量  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