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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7 21:03:45作者:无忧百科
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3)〔2023〕36号),将深汕特别合作区属下的集体土地12.281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土地情况: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涉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大安村大竹园经济合作社、大安村东围经济合作社、大安村江仔下经济合作社、大安村上田心经济合作社、大安村下田心经济合作社、大安经济联合社、碗窑村大水口经济合作社、碗窑村王京埔经济合作社、鹅埠镇鹅埠经济联合社、蛟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2.2817公顷,涉及耕地3.4374公顷、园地0.5863公顷、林地6.7375公顷、其他农用地0.4950公顷、建设用地0.0835公顷、未利用地0.942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一)批准时间:2023年9月12日。三、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为相关权利人落实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和留用地安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土地补偿、社保安置等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四、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3)〔2023〕36号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深汕特别合作区2019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附图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二
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赤石镇大安村,项目面积约为1.9543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
二、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教育等用途。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赤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13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三
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
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规划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鹅埠镇鹅埠村、上北村、西湖村、蛟湖村、田寮村和赤石镇赤石村、圆墩村、洛坑村,项目面积约为10.8403公顷(以实际测量为准),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示意图。
二、征收目的
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将委托鹅埠镇、赤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四、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补偿标准:拟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深汕办〔2021〕1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单位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委、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期限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13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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