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执行“认房不认贷”,首套房商贷首付比例最低两成

更新时间:2023-10-19 17:15:25作者:无忧百科

温州:执行“认房不认贷”,首套房商贷首付比例最低两成

新京报讯 (记者徐倩)10月19日,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温州市近期结合实际调整优化了若干房地产政策举措,涉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等。

据温州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当前,该市居民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当地名下无商品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即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还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市海经区暂不纳入洞头区范围,单独为一个认定区域,即家庭在洞头本岛有商品住房的,再到海经区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可按照首套房予以认定;居民家庭成员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或者“浙里办”APP申请查询名下成套住房套数,并获取查询结果。

与此同时,温州市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也有了相应调整。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30%。在贷款利率方面,二套住房由原来的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此外,温州市还调整了若干公积金住房政策。为完善多孩家庭贷款额度政策,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50%。这两项政策上浮后均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