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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3 15:54:10作者:无忧百科
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总价值的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住宅性质产权调换房:现房位于武川和苑、程王佳苑、溪南雅苑。期房位于壶山街道东升中路以南,壶山下街以北齐心安置区。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现房位于武川和苑、程王佳苑、溪南雅苑。期房为就近就地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的挑选,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的时段顺序抽取挑选房屋顺序号的办法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2.个人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公寓式住宅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3.5倍折算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此计算方式建筑面积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实际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20㎡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3.5倍折算后少于20㎡的,以货币方式补偿(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除外)。
(2)被征收房屋为公寓式住宅的,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选择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其附属用房(车库、柴房等)的面积,经确认后,可计入产权调换面积。
(3)按“户套型从大、户套数从少、面积从近”的原则挑选产权调换房屋。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房的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房改后征收(是否具备房改条件,由县房委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以原房改房建筑面积为依据选择公寓式住宅的产权调换房屋。
2.房屋承租人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纳入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符合房改条件,又不符合直管公房居住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直管公房的腾空工作。
单位自管房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本单位(县属部门、事业单位、县属企业)职工租赁的自管住房: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经产权单位、县房委办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同意,办理房改手续后,按公寓式房屋征收补偿。
(2)房屋承租人虽不具备房改条件,但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3)房屋承租人既不具备房改条件,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解除租赁关系。
2.县属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非住宅用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搬迁工作,经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后进行账务处理再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相关依据材料后,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核销。
3.县属企业的非住宅用房,房屋按重置价补偿,土地按评估价补偿,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搬迁工作。
工业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用同用途调换。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实行货币方式补偿,工业用地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市县工业用地收回有关规定及其他因素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住宅用房每户18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7元/次。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特种机械设备的搬迁补偿费先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部分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2.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每户850元/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每月增加13元。
(3)对年满70周岁(以集中签约开始之日为准)以上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其子女不具备借住条件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临时过渡租房补助。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现房补助标准为1600元/户,期房补助标准为5000元/户;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补助标准为800元/户。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七计算。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奖励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75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240元。
(3)管道煤气初装费:套房每户补偿1500元;幢房每户补偿3300元。
(4)电话、宽带移机每门补偿108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210元。
(6)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台补偿400元。
(7)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每台补偿210元。
上述条款中未明确的固定设施补偿由评估确定,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固定电话、网络、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拆装等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非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20%的标准给予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多层公寓式住宅选择高层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3)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5%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的不予奖励。
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10%的标准给予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的2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出让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室内装修、附属物等补偿费和其他补助费)的2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后不再同时享受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5)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1—20天签约的,按照建筑面积奖励300元/㎡;
第21—26天签约的,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60元/㎡;
第27—30天签约的,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
第1—20天腾空的,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第21—26天腾空的,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60元/㎡;
第27—30天腾空的,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40元/㎡。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③征收范围内按网格划分,网格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再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
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5㎡(县城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的低保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选择货币补偿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选择产权调换的,可选择与建筑面积45㎡相近的公寓式住宅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45㎡以内的,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少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多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结算差价;超过45㎡但不足20㎡部分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差价,超过20㎡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