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起内蒙古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

更新时间:2023-10-11 09:31:37作者:无忧百科

10月11日起内蒙古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

  内蒙古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

  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新闻发布中心2023年10月10日公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信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将我区汽、柴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0日24时起,我区汽、柴油价格(标准品)每吨分别下调85元和8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给零售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60元/吨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各品种成品油价格吨升折算系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1〕298号)执行。98号汽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10号)规定,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普通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规定执行。

  四、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附表2: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注:

  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汽、柴油第六阶段标准品分别为89号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

  4、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升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5、西部价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东部价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