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收费时段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

更新时间:2023-09-19 08:33:40作者:无忧百科

北京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收费时段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


图源:Pixabay

芥末堆文 9月1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儿童),开展机器人、编程或科学实验等科技类培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

办法规定,收费时段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一个月时间,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培训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的监护人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缴培训费用。

办法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培训机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培训机构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培训服务费;学员的监护人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5日内将培训服务费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

存管资金按授课进度进行支取,培训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一种存管资金支取方式:

存管银行每次向培训机构拨付当期存管资金,应当是在培训机构完成规定授课进度,并经学员的监护人确认同意后3日内拨付。培训机构在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5日内,学员的监护人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在培训双方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拨付相关存管资金。学员的监护人超过5日未确认的且未提出异议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应为学员的监护人提供培训服务费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实时、准确、便捷查询服务。培训机构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无法提供培训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知悉情况以后的3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学员的监护人,并在培训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计价方法)、退费办法、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和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资金应实施常态化监测,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