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8-31 19:56:44作者:无忧百科

邓州: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9日

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促进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进一步秩序化、规范化,提高安置房利用效率,确保安置房分配精准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邓政〔2019〕47号)等规定,结合邓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纳入河南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由邓州市政府部门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住宅,以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三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办证等后期管理工作;协调各在建项目的有序推进、按期交付;争取棚改项目持续发展。

第四条 安置房移交、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实行联动机制,重大问题提请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全力支持配合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等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移交管理

第五条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市城建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棚户区领导小组牵头,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将相关手续移交给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后期管理和分配工作。

第六条 安置房移交内容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限期移交到位。

第七条 安置房移交后至分配到户阶段所有事项,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

第三章 安置房分配管理

第八条 安置房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项目征收公告要求确定房源,原则上先拆先选,依次排序。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公证部门、群众代表参与,分房过程接受监督。

安置房的分配要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安置房小区服务于周边较近的安置对象。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根据征收区域确定拟安置小区及具体安置房套数、面积等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实施单位负责将安置房源信息传递给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接收移交的安置房后,依据市政府安置方案,发布安置公告,及时制作楼盘表、户型图、平面图,搭建安置房房源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安置房分配工作,以及安置房协议分配签订,并对安置房源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测绘、评估确定安置房结算的招标控制价和安置房市场指导价。负责制定安置房分配具体方案、结算方式并建立完善安置房分配档案。

第十一条 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办理。

第四章 安置房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要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存量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处置方式有安置、出租、出售、装修后转为保租房、公租房等。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经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处置方案批准后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所有处置收益金额上交市财政,其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从收益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安置房建设及安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信息化管理;一户一档管理。归档材料应真实、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要建立存量安置房动态系统管理台账,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房源管理信息。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做好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承接查验等相关工作。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政策指导。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安置房小区,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管理经验、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督促承包方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

第十八条 棚改安置小区依据《邓州市委关于加强党建引领全科网格化治理的实施意见》邓发〔2022〕2号文件精神,城市内物业管理完善、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网格,就近纳入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属地网格化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迁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安置人口等证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应当履行日常管理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法安置行为;依据合同约定对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及物业服务等安置房服务保障企业要做好保障服务工作,严肃追究擅自给无安置协议和交房通知书户接通水、电、气、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履行安置房房源筹集、建设、验收、移交、分配、回迁安置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义务,对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的解读 :

为规范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后期管理工作,促进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进一步秩序化、规范化,提高安置房利用效率,确保安置房分配精准率,拟出台《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提升我市城市建设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我市从2012年开始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并采取先建后拆的方式,解决棚户区改造区域拆迁群众的住房问题。现政府投资的1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建设安置房1.7万余套,已建成安置房近1700套,正在建设6700余套。但由于没有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和具体的后期管理办法、规定,导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混乱,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不规范,安置房利用效率、分配精准率不高。鉴于此,拟出台《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切实提高安置房后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棚改拆迁群众尽快入住、住的舒心。

二、 制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邓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邓政〔2019〕47号)等规定,结合邓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邓州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后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安置房移交管理、安置房分配管理、安置房后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办法》明确了安置房的范围,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后期管理工作。安置房移交、分配、后期管理等工作实行联动机制,重大问题提请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全力支持配合安置房的移交、分配、物业管理等后期管理工作。

(二)关于安置房移交管理

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市城建领导小组批准,由市棚户区领导小组牵头,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将相关手续移交给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后期管理和分配工作。

《办法》明确了安置房移交的内容,安置房移交后至分配到户阶段所有事项,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

(三)关于安置房分配管理

《办法》规定安置房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就近安置”的原则,按照项目征收公告要求确定房源,原则上先拆先选,依次排序。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公证部门、群众代表参与,分房过程接受监督。

实施单位负责将安置房源信息传递给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委托中介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及时测绘、评估确定安置房结算的招标控制价和安置房市场指导价;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办理。

(四)关于安置房后期管理

《办法》规定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存量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落实专人管护责任,建立定期巡查登记制度,确保存量安置房管理规范有序;负责存量安置房的处置工作,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负责安置房建设及安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物业服务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督促承包方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提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内的维修。

(五)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被征迁人、市城市更新中心、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保障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和追究措施。

(六)关于附则

《办法》明确由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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