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得多少,关键是看你怎么对待评估报告

更新时间:2023-09-15 10:36:18作者:无忧百科

征收补偿得多少,关键是看你怎么对待评估报告

拆迁补偿的少,可能是评估环节出了问题,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决定补偿款数额,于是有的拆迁方就会在评估环节做文章,选择有利于拆迁方的评估方法,目的很明显就是压低补偿款数额,怎样防止拆迁方在评估环节刷手段压低补偿数额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根据《条例》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地方是相关部门指定的,这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该由被征收人协商来选出有资质的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法规非常明确地作了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这也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1、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也可请律师介入评估程序和参与谈判。被拆迁人可以请专业的拆迁律师介入评估,双方各自带着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就评估的细节评估结果和补偿数额进行协商。凭借律师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谈判技巧,为被拆迁人争取到应得的补偿。

2、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不等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千万不要将评估报告中的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理解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就是一年。

被拆迁人要在收到评估报告的十日内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咨询对拆迁评估有深入研究的律师,采取合适的方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采取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