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合规周报(第101期)丨证监会出台多项政策活跃资本市场,罗普特、泉为科技、冠农股份虚增营收共计罚款逾千万

更新时间:2023-08-29 00:10:53作者:无忧百科

证券合规周报(第101期)丨证监会出台多项政策活跃资本市场,罗普特、泉为科技、冠农股份虚增营收共计罚款逾千万


监管要闻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

8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发布通知,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的融资保证金最低比例由100%降低至80%。此调整将自2023年9月8日收市后实施。本次调整同时适用于新开仓合约及存量合约,投资者不必了结存量合约即可适用新的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可综合评估不同客户征信及履约情况等,合理确定客户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应当继续秉持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运用融资融券工具。

证监会: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8月27日,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或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等情况不得减持股份

8月27日,证监会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现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监管动态

上市公司

罗普特(688619.SH):涉嫌虚增营收利润,被罚400万元

8月25日,罗普特公告,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公司涉嫌通过提前确认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4亿元,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亿元;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2亿元,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4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9万元。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相应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上海凯鑫(300899.SZ):董事长葛文越先生被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

8月25日,上海凯鑫公告,收到葫芦岛市连山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葛文越先生被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

新朋股份(002328.SZ):因上海区域外租厂房火灾事故,被罚150万元

8月23日,新朋股份公告称,因上海区域外租厂房火灾事故,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去年11月9日,新朋股份位于上海嘉松中路518号五号楼出租厂房发生火灾事故。出租厂房是由宽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承租,其租赁房屋作为办公/物流仓储使用。

根据处罚告知书及上海市政府作出的批复,在上述事故中,新朋股份对厂房租赁情况失控漏管,日常安全巡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承租单位宽东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将5号厂房分割转租给多种业态单位,且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不掌握,未切实履行对租赁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

新朋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新朋股份罚款150万元。

泉为科技(300716.SZ):虚增业务收入9亿元,被责令改正

8月22日,泉为科技披露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泉为科技2019年虚增业务收入5.57亿元、营业成本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1.4%、23.36%;2020年半年度虚增业务收入3.44亿元、营业成本3.4亿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7%、30.33%。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泉为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实控人兼董事长邵鉴棠,处以80万元的罚款;其他高管李佩欢、黄喜、钟宏标等被处以50万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

冠农股份(600251.SH):虚增营收超20亿元,被罚400万元

8月23日,冠农股份公告,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新疆证监局查明,冠农股份在2021年报、2022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虚增营收及营业成本。

在2021年报中,冠农股份子公司天沣物产以修改原始单据等手段,将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皮棉贸易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虚增2021年营收3.53亿元,占2021年报披露营收的8.14%,虚增营业成本3.53亿元。

此外,冠农股份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及轧花厂承包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虚增2022年上半年营收17.29亿元,占2022半年报披露营收的51.64%,虚增营业成本17.29亿元。

其中,天沣物产关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皮棉贸易业务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收10.15亿元、营业成本10.15亿元;冠农股份子公司新疆银通棉业关于2022年上半年轧花厂合作经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存在会计差错,导致虚增营业收入7.14亿元、营业成本7.14亿元。

依据《证券法》第197第二款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冠农股份给予警告,罚款300万元;对刘中海给予警告,罚款100万元;对肖莉、莫新民、王新给予警告,罚款50万元。

证券公司

方正证券(601901.SH):未对个别投顾产品签约的客户进行回访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8月21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吉林证监局发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建设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对个别投顾产品签约的客户进行回访,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充分了解个别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财通证券(601108.SH):研报业务存在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被责令改正

8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及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服务客户活动管控不严、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浙商证券(601878.SH):研报业务存在三项问题,收警示函

8月2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公开发表言论等方面的内控管理有效性不足。二是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不到位。三是个别研究报告制作不审慎,未能保证信息来源合规。

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兴业证券(601377.SH):因个别分析师的发言内容不够审慎等问题,收警示函

8月25日,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客户服务行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分析师的发言内容不够审慎,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基金/投资公司

广东科德:合规管理等存在五项违规,被责令暂停新增客户

8月21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科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业务规模不匹配; 二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三是投顾人员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充分说明依据;四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 五是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营销、客服等服务。

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被责令改正

8月25日,四川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西藏天泽金牛: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多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8月21日,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西藏天泽金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未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等违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山南鼎信智赢:由关联方员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等问题,收警示函

8月23日,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山南鼎信智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由关联方员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智度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五项问题,被责令改正

8月23日,西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智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协议约定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清算、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