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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8 22:09:08作者:无忧百科
▲资料图:房地产税。图源/IC photo
据新华社报道,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对外发布。《立法规划》包括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同时对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根据《立法规划》,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并未在此次《立法规划》中提及。 房地产税立法曾在2018年发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被写入,此次未列入《立法规划》,也使得很多业内人士解读为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被暂缓。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我国对房地产税的讨论已经持续有20多年的时间,其中,对什么样的人征收房地产税、已经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过契税再收房地产税是否合理等问题,经常引发网友讨论。
9月18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桓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一个发展较为温和的阶段,此时出台房地产税或会导致房地产市场进一步降温,而房地产市场又对经济的影响很大,暂缓房地产税立法会减少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从一个国家的税收完善制度去考虑,还是需要出台房地产税,它对均衡财富、促进市场良性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是出台的内容和时机都需要非常谨慎。”
此次房地产税未被提及
两年前部分地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其中备受关注的是,被讨论多年的房地产税立法并未出现在其中,很多业内人士将其解读为房地产税立法被暂时放缓。
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编制《立法规划》,为的就是积极适应新时代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本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注重把握的重要一点就是充分发挥立法规划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把好立项关;同时又着眼长远,加强前瞻性、引领性的立法项目研究储备,凝聚立法合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新华社此前报道,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当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也随之发布。根据该《决定》,对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说明,明确“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该《决定》明确,“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对于上述文件,9月18日,陕西西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策划经理文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道,2021年相关《决定》发布时,曾在房地产圈内引发了大量讨论,“那时,大家觉得房地产税可能很快就会出台了;作为房地产企业,当时有些担心消费者会因为房地产税,影响到买二套房三套房的热情。”
2022年3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税改革试点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2022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专家观点:
暂缓房地产税立法
传达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导向意义非常大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早在1950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房地产税,1951年8月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73年开展的简化税制,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房产的个人、外国侨民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国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对企业恢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在中国有房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房地产税法被列为其中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
回溯这些重要节点,9月18日,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刘桓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2018年和之前的很多年,我们的房地产市场可以说一直是处于一个卖方市场,尤其是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上涨还是比较快,所以中央也提出了‘房住不炒’的大方向。而合理调控房价,一方面是限购等行政手段,另一方面则是税收等手段,而在那个时候,提出房地产税立法是可行的。”
刘桓说,时过境迁,随着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降温的情况,而这种降温一旦过快,对经济发展实际上还是有一定的影响,而此时如果出台房地产税,不确定因素就会变得比较多,影响市场稳定,加上各方面专家预测未来几年的房地产市场会比较平稳,因此这个时候暂时决定放缓房地产税立法也是比较合理的。
刘桓认为,我国税收立法很多时候具有双重作用,一种是经济作用,另一种是导向作用,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其实也是国家在表达一个态度,导向意义也很大。“国家也借此表达接下来会继续鼓励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态度,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
专家观点:
从完善国家税收制度角度看
房地产税的出台仍是大势所趋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此前在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的立法需要通盘考虑,对外释放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信号需要高度谨慎。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形势,暂缓房地产税立法具有必要性。房地产税立法未纳入《立法规划》,并不意味着放弃立法。
刘桓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其实大家对房地产税的讨论断断续续已经进行了多年,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很多情况也在发生着变化,例如房价的涨跌、居民住房条件的快速改善等,因此房地产税怎么收、制定什么样的标准,就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实目前我国和房产相关的税收也有很多,比如土地增值税、契税,包括卖房的个人所得税等,如果将来出台房地产税,哪些需要从原有的税收部分划归到房地产税,也都需要更加细化地去探讨研究。”
不过,刘桓同时表示,如果从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完善的角度去看,房地产税的出台仍是大势所趋。“其实房地产税在很多国家也都是有的,而且房地产税也有其自身价值,比如随着时间的累积,很多人继承的房产会越来越多,这样就会出现一种财富过于集中的情况,对社会的公平发展并无益处,因此就需要房地产税来进行一定量的调节。”他补充强调道,“但是这个过程还是需要细化,做更多试点工作,进行更多考虑,不能够操之过急。”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吴阳
编辑 潘莉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