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房东发生关系感染HPV索赔3万,法院:成年人自愿行为

更新时间:2023-09-11 23:03:12作者:无忧百科

男子与女房东发生关系感染HPV索赔3万,法院:成年人自愿行为

2022年,26岁的小王(化名)与年长7岁的女房东于某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了三次性关系。之后,小王被检查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

小王认为是被于某传染的,起诉至法院索赔3万元。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小王的诉求。



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因租用于某房屋而与对方相识。小王自述其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与于某在未采取安措施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发现于某患有性疾病。现小王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检查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小王认为,该疾病系于某传染。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和于某的这段故事,小王在起诉书中提到,于某是沈阳市浑南区的住户。她以前对外招租客户,而他因没有房屋居住,在2022年10月13日看到了于某的招租信息后,就租赁了她的空房进行居住,住在隔壁房间。

“由于于某性格活泼,主动与我示好,在她的主动要求下,我与她在发生了性关系(无套)。”小王的起诉书显示,他看到于某购买治疗性病的药物并在其抽屉中发现了另一种药物,在他多次求证下,于某承认曾患病。之后,小王前往医院检查,结论为“人乳头瘤病毒(HPV)阳性”。

小王认为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起诉于某,索赔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3万元。

于某则辩称,是小王见她为单独居住,便主动要求与她发生性关系。“我以往并未得过性病,只是在之前为了备孕做过一些妇科检查,被告知有妇科炎症,在医生建议之下,购买过治疗妇科炎症方面的药物。”于某认为,在此次纠纷后,她多次在医院检查,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小王HPV阳性与我无关,另外HPV感染的途径也并非仅仅通过性生活一种。”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自愿而发生的性行为,虽然在我国当下社会不予以提倡,但是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本案中,原、被告均已成年,完全拥有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也完全能够预见到因未使用安全套而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存在威胁或胁迫,另原告正值壮年,从体力上与其年龄相仿的女性相比优势明显,如遇威胁或胁迫的情形,原告可立即中止行为,而原告自述,其与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连续发生性关系,可知,二人的性行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系二人自愿行为,遂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基于侵权而主张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延伸阅读

男子隐瞒传染病又嫖娼,老婆要离婚被驳?涉事男方发声

近日,一则“男子婚前隐瞒传染病、婚后嫖娼,法院不准离婚”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9月10日上午,涉事男子刘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网传内容并不符实,嫖娼是妻子单方说法,法院并未认定;另外,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非妻子所说的“重大传染性疾病”。

近日,山东某县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离婚判决引发媒体关注。


判决书截图

案件当事人均为90后,男方姓刘,女方姓李。报道称:李女士与刘先生于201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李女士在离婚诉状中称,因双方系闪婚,她不了解刘先生婚前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直到婚后有了女儿才得知。

此外,刘先生婚后有出轨迹象、存在嫖娼等行为。刘先生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度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自2021年至2023年两年未见面,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期间,刘先生辩称,他不同意离婚,女方请求离婚系受她家人影响。如离婚,他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要共同偿还自己婚后为共同生活所借债务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

两人的孩子正处于身体和性格发育形成的关键期,父母理应多予以关心和帮助,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李女士如能念及与刘先生多年的夫妻情份,念及对子女成长及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不准李女士与刘先生离婚。

当事男方:嫖娼系妻子单方说法,法院并未认定

“网上报道大部分是我妻子的单方说辞,一些关键事实并未经法院认定;另外,报道没有完全展示我的答辩内容,引发网友误解,我对此严重不满。”

刘先生说,家庭矛盾错综复杂,说不清谁对谁错,但他有必要就“重大传染疾病”和“婚后嫖娼”两点作出澄清。

“事先我并不知道自己有乙肝也没有感觉身体不适,婚后孕检才发现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刘先生说,当时医务人员告诉他,乙肝属于个人隐私,他可以告诉家人也可以不告诉。因此,他选择了保密。此后,因家庭矛盾,他的一位亲属将此事告诉了妻子。不久后,他就和妻子去医院做了检查,当时医生说是肝硬化。

“按照医生叮嘱,我按时吃药,病情现在已经转好。”刘先生说,此事实际上并没有给妻子和孩子带来任何的伤害,经检查,孩子和妻子都是健康的,“所以这并不能达成重大传染病的诉讼要求。”

“妻子说我嫖娼,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实质性的证据,也没有我被嫖娼拘留的记录。”刘先生说,妻子在起诉状中说他嫖娼,完全是单方说辞,法院并没有认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判决书中看到,关于上述内容,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婚前隐瞒疾病、婚后有出轨迹象、嫖娼等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予认可,也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也就是说,对于李女士在离婚诉状中指控的“刘先生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婚后出轨、嫖娼行为”,法院并未认定。

刘先生说,一些媒体报道此事时,标题直接用妻子单方面说法,很不负责任,也给他造成了极大伤害。他已联系法院和相关媒体,要求下架相关报道并向他道歉。“我依法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媒体的权利。”

9月10日下午,记者注意到,之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该判决书已经无法公开查阅。

当天上午,记者通过刘先生表达了采访李女士的要求,遭李女士拒绝。通过刘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李女士对媒体报道他们离婚的事情既意外又生气。她建议刘先生依法维权。

律师说法:乙肝不属结婚禁止的“重大传染性疾病”

法律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介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她说,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实践中,重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乙肝并不在此列”。

她说,在乙肝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确实没有告知另一方相关病史的义务。“但从夫妻诚信的角度来考虑,我觉得提前说了会比较好。”

何永萍同时强调,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明确询问过对方是否患有乙肝,对方做出虚假陈述,那就存在欺骗行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