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征收,自建房被拆迁了,还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更新时间:2023-09-05 14:27:01作者:无忧百科

因行政征收,自建房被拆迁了,还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导读: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宅基地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前农村土地征收拆迁中,经常会出现一个现象,就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某户人家房屋被征收,那么被征收人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所以在实践中,宅基地的申请,要分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一般情况下,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已成年,且结婚分户后不再与父母同住,因此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住房组合形式,且子女已经达到结婚年龄的;

3、因子女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村集体组织的;

4、原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标准,通过转让或赠予等方式继承房屋或接受赠与后,导致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5平方米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标准,在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者下山移民后没有再建设住宅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1.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

总之,农民朋友们要明白,房屋拆迁了不一定就不能申请宅基地了,宅基地的分配应当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如果房屋被拆迁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为不懂法律而遭受损失。

  1.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而对于那些在村庄规划区内、未列入近期规划的宅基地,一般不予批准。但对于那些因国家建设、村镇规划调整和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需要而进行的村庄撤并,是允许农民建房的,但必须以不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为前提。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哪种情况,如果村民在建房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民集体组织集中居住的。

1、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标准,分户后仍需要新建或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标准,分户后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上述标准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地区]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标准且符合规划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占用的。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您家房屋被拆迁了,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申请宅基地。在申请过程中,您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1、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拟用地位置图;

4、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农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经过审批手续,如果村民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申请宅基地,那么所获得的宅基地也是不合法的。另外,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必须要满足“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法律对农民建房合法权益的保护。

  1. 农民依法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以上所说的情况,是在未被征收之前,如果已经被征收,那么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但是实践中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未被征收前已经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且其户口已经迁出本村的。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还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未被征收前,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转让或出租的。所以被征收人还是要对此了解清楚。



  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在明提示:

虽然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政策不同,但是在总体上,还是要尊重村民的意愿。政府部门在征收宅基地时,可以提供货币补偿,如果村民愿意,也可以提供新的宅基地来建造房屋。因此,自建房被拆迁后,还可以申请宅基地,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村委会,村委会会帮助政府部门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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