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信用社关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3-09-26 09:19:27作者:无忧百科

广西农村信用社关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广西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2.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则最低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则最低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官方网站公示。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变更合同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原贷款发放行(社)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一)原贷款发放行(社)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原贷款发放行(社)将于2023年9月30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范围及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批量调整后次日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客户主动申请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需由客户向原贷款发放行(社)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通过手机银行或到原贷款发放行(社)营业网点提出申请,经原贷款发放行(社)审核符合条件后按本公告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1)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2)“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3)归还全部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4)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四、郑重提示

  (一)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的,可在2023年9月28日之前向原贷款发放行(社)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在前述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如不接受调整的,客户可于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社)申请撤销。

  (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调整。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调整后次日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本次调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

  (四)利率最终调整结果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原贷款发放行(社)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客户可通过“广西农信”手机银行APP中“个人贷款”模块查看调整后的利率以及最新还款计划。

  (五)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不要相信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六)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后续将整理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常见问答,客户可以通过“广西农信”微信公众号或原贷款发放行(社)微信公众号进行查阅。

  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原贷款发放行(社)或拨打0771-966888客服热线。

  感谢您对广西农村信用社一如既往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3年9月25日

本文标签: 利率  贷款  存量  房贷  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