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用于国道改建工程,商丘一地发布公告

更新时间:2023-08-27 10:02:07作者:无忧百科

拟用于国道改建工程,商丘一地发布公告

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实施永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陈官庄乡政府、茴村镇政府、沱滨街道办事处、演集街道办事处、酂城镇政府、龙岗镇政府、大王集镇政府、酂阳镇政府、卧龙镇政府、十八里镇政府、双桥镇政府等单位共同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国道311线永城境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法律法规征收土地的情形。为促进永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对该项目土地进行征收。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及权属

拟征收土地位于永城市,东至陈官庄乡胡庄村与安徽省交界,西至卧龙镇浑河村与夏邑县交界,东西走向沿国道311两侧改建。

拟征收土地面积151.0099公顷(合2265.1485亩),其中农用地126.1369公顷(耕地68.0403公顷、园地1.1585公顷、林地17.5604公顷、草地0.1608公顷、其他农用地39.2169公顷),建设用地24.6913公顷(商业服务业用地3.0482公顷、工矿用地2.5417公顷、住宅用地14.360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961公顷、特殊用地0.398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831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149公顷),未利用地0.181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894公顷、其他土地0.0923公顷)。

拟征收土地权属归陈官庄乡陈官庄村、胡庄村、潘窑村、李门庄村;茴村镇张大楼村、南街村、西街村、吕店村、邓庄村、苗庄村、杨套楼村、老闫楼村;沱滨街道李庄村、程楼村、北郝村、张楼村、冯寨村、李林村、高余庄村;演集街道李林村、刘楼村、天齐村、代王楼村、曹楼村;酂城镇丁阁村、姑庵村、夏庄村、酂南村、酂东村、胡楼村;龙岗镇米庄村、贺庄村、张集村、徐楼村;大王集镇李沟村、乔楼村、李月楼村;酂阳镇陈庄桥村;卧龙镇浑河村、潘桥村;十八里镇王双楼村、柘树村、郭李庄村;双桥镇李林村、碱荒村、杨岗村、王香楼村。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树木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沱滨街道李庄村、程楼村、北郝村、张楼村、冯寨村、李林村、高余庄村,演集街道李林村、刘楼村、天齐村、代王楼村、曹楼村每亩5.7万元;陈官庄乡陈官庄村、胡庄村、潘窑村、李门庄村,茴村镇吕店村、邓庄村、老闫楼村,酂城镇丁阁村、姑庵村、夏庄村、酂南村、酂东村、胡楼村,双桥镇李林村每亩5.3万元;茴村镇张大楼村、南街村、西街村、苗庄村、杨套楼村,龙岗镇米庄村、贺庄村、张集村、徐楼村,大王集镇李沟村、乔楼村、李月楼村,酂阳镇陈庄桥村,卧龙镇浑河村、潘桥村,十八里镇王双楼村、柘树村、郭李庄村,双桥镇碱荒村、杨岗村、王香楼村每亩4.4万元。

(二)青苗补偿。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8号)规定,已耕种有青苗的每季每亩补偿860元,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含产业集聚区)的树木(乔木、灌木、苗圃、果树等)按每亩3800元进行补偿(藕池、鱼塘不予补偿),房子、大棚占压部分不予补偿。本次征收地块演集街道李林村、刘楼村、天齐村、代王楼村、曹楼村树木补偿按每亩3800元进行补偿,其他地块据实补偿。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政〔2014〕8号文件规定,依据附着物清点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要求,本次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43200元。

五、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方法和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分配方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相关权利人,征地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二)社保安置。按照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市财政社保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所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征地听证工作,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公告期满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所涉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安排,依据地上附着物清点结果,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人员统计等工作。

八、本方案待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细表

永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2日











来源:永城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