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华“房票”政策有变!

更新时间:2023-09-26 20:30:09作者:无忧百科

重磅!金华“房票”政策有变!

金东区最新房票政策相关内容发布,与之前的安置政策相比,有几点不同:

①由原先安置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七种

转变为安置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四种。

②由原先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其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5%的补助;若其面值总额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按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5%给予补助,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转变为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其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12%的补助;若其面值总额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按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12%给予补助,超过部分不予补助。

2023年金东区安置凭证使用新办法内容如下:

一、安置凭证的面额

安置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等四种。安置凭证在发放时,城中村改造安置对象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具体的多张安置凭证面值组合。

二、安置凭证的使用范围

安置凭证可每张单独使用,也可多张组合使用,用于购买金东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

三、安置凭证的使用方法

安置凭证仅限补偿安置协议户内人员使用,不得转让。使用时需取得补偿安置协议户内人员一致同意。

未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自发放之日起按年利率3.2%计息,安置凭证所有人可以在工作日内兑现。

自安置凭证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安置凭证所有权人将安置凭证用于购买金东区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补助;逾期未用于购买的,不予补助。利息和补助不能同时享受。

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其面值总额不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给予面值12%的补助若其面值总额超过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按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价款的12%给予补助,超过部分不予补助。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享补助的货币化安置凭证不计算利息。

用于购买商品住宅的安置凭证,自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后,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兑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给予兑现,补助价款可直接抵扣商品住宅购房款。

案例1:在安置凭证发放1年内,A持有安置凭证票面金额130万元,现购买合同价为125万的商品房。A全部兑换安置凭证,可获得补助125*12%=15万元。

案例2:在安置凭证发放1年内,B持有安置凭证票面金额110万元,现购买合同价为125万的商品房。B全部兑换安置凭证,可获得补助110*12%=13.2万元。

案例3:在安置凭证发放1年以上,C持有安置凭证票面金额110万元,现购买合同价为125万的商品房。C全部兑换安置凭证,不予补助;110万元自开具之日起至兑换之日按年利率3.2%计息。

案例4:在安置凭证发放后,D持有安置凭证票面金额110万元(未购买商品房),要求兑现安置凭证,110万元自开具之日起至兑现之日按年利率3.2%计息。

四、办理安置凭证兑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兑现申请书;

(二)原安置凭证;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兑现的,还需提供新购商品住宅的备案清单;

(四)其它必要资料。

五、安置凭证兑现地址

东孝街道:金瓯路381号东孝街道办事

多湖街道:环城南路585号征迁指挥部

江东镇:金东区江东镇人民政府

六、联系方式

黄女士(东孝街道):0579-89178666

邵女士(多湖街道):0579-82176821

严女士(江东镇):0579-89116658

来源:安居浙里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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