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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7 20:30:56作者:无忧百科
征地方面又有新消息啦!
近日,广州各区政府官网
发布多则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其中征地涉及哪些地方呢
下面一起来看下具体内容
NO.01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图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天府征前公〔2023〕7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卫生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东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所有土地0.4445公顷(6.667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天河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物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1.62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8.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NO.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图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荔府征前公〔2023〕4号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西郊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0671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均为建设用地0.0671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均为建设用地0.0671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五眼桥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0350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060公顷(均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0290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农用地0.0060公顷(均为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0.029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为组织实施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51万元/亩(折合76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征地范围内不存在青苗、地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指标按留用地相关规定核定,留用地兑现方式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5.5万/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8.43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公告时间: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NO.03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图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埔府征前公〔2023〕63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龙湖街道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埔心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埔心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埔心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埔心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埔心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埔心村经济联合社、长庚村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单位: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96号)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70.2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124.8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按黄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黄埔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其中长庚村留用地已在该批次用地红线范围外安排解决,何棠下村、埔心村留用地在被征地单位旧村改造中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本批次征收用地于2021年8月1日前全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85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137.70万元。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穗埔府征前公〔2023〕61号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塘二经济合作社、塘东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5.1869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3.9747公顷(耕地0.4696公顷、园地3.35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2公顷)、建设用地1.212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5.1863公顷(耕地0.7356公顷、林地0.3359公顷、园地3.73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816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26万元/亩(折合390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5.4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0.54万元/亩)。详见附件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该征地项目涉及黄埔区萝岗街萝峰社区经济联合社、塘二经济合作社、塘东经济合作社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34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55.0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公告时间
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穗埔府征前公〔2023〕60号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山吓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2893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1870公顷(林地0.1707公顷、园地0.0083公顷、草地0.0080公顷)、建设用地0.102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2818公顷(耕地0.0083公顷、林地0.1683公顷、园地0.1004公顷、草地0.0048公顷)、建设用地0.0057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永宁街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11万元/亩(折合16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5.5万元/亩),详见附件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2%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该征地项目涉及永宁街翟洞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翟洞村山吓股份经济合作社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7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11.34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详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2)。
五、公告时间: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穗埔府征前公〔2023〕59号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水西社区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0.2508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1771公顷(耕地0.0001公顷、林地0.0178公顷、园地0.1592公顷)、建设用地0.0737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2508公顷(耕地0.0738公顷、林地0.0178公顷、园地0.159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2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26万元/亩(折合390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5.46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0.54万元/亩)。详见附件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该批次用地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使用留用地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需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该批次用地为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五、公告时间: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0月14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穗埔府征前公〔2023〕58号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黄埔区新龙镇镇龙村向西、新围第一、新围第二、新围第三、新围第四经济合作社属下共有的集体土地,面积共2.3000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8788公顷(耕地1.4092公顷、林地0.0668公顷、园地0.4028公顷)、建设用地0.421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2.1600公顷(耕地1.5443公顷、林地0.0668公顷、园地0.5489公顷)、建设用地0.140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批次名称: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13万元/亩(折合195万元/公顷)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4.68万元/亩,安置补助费8.32万元/亩)。详见附件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会保障费用。该批次2.1796公顷用地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粤府办〔2010〕41号、穗府办规〔2021〕8号规定,核定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8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共12.96万元;该批次0.1204公顷用地在粤府办〔2021〕22号文实施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该征地社保费按2.47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4.47万元,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详见附件2。
五、公告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NO.0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图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花府征〔2023〕33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石陂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乐同村石陂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乐同村石陂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6674公顷(其中耕地0.3229公顷)、村集体建设用地0.0374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8月29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乐同村石陂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13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车城大道1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道办事处。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穗花府征〔2023〕32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文旅城北地块。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经济联合社、长岗经济联合社以及罗仙村二、罗仙村三、罗仙村四经济合作社、长岗解放一、长岗解放二、长岗解放三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经济联合社、长岗经济联合社以及罗仙村二、罗仙村三、罗仙村四经济合作社、长岗解放一、长岗解放二、长岗解放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8.7947公顷(其中耕地7.1122公顷),村集体建设用地1.3195公顷。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9月20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
2.实施安排: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10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罗仙村经济联合社、长岗经济联合社以及罗仙村二、罗仙村三、罗仙村四经济合作社、长岗解放一、长岗解放二、长岗解放三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紫薇路50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办事处。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穗花府征〔2023〕31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西气东输二线项目(东段)(广州市花都区广南支干线2#阀室)。
二、征收土地范围: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珊瑚村。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珊瑚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0968公顷,均为农用地0.0968公顷(不涉及耕地)。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1.批准时间:2023年8月17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广州市政府批准。
2.实施安排:2023年9月18日-2023年10月8日,请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珊瑚第三、第四、第五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8号)申领土地征收补偿相关费用(补偿费用已预付的除外),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NO.05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图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从府征前公〔2023〕15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佛岗村佛岗股份合作经济社、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湖田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三、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水南村禾塘第十三、禾塘第十四、金华第十五、金华第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太平镇佛岗村佛岗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1.1126公顷(16.689亩)。其中农用地1.0932公顷(16.398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194公顷(0.291亩);
(二)拟征收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3.2060公顷(48.09亩)。其中农用地3.2024公顷(48.036亩),含耕地0.3876公顷(5.814亩);建设用地0.0036公顷(0.054亩);
(三)拟征收太平镇高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共有土地0.7522公顷(11.283亩)。其中农用地0.7522公顷(11.283亩),不涉及耕地;
(四)拟征收太平镇湖田村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7.2707公顷(109.0605亩)。其中农用地7.0968公顷(106.452亩),含耕地0.0043公顷(0.0645亩);建设用地0.1739公顷(2.6085亩);
(五)拟征收太平镇屈洞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十三、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6.7220公顷(100.83亩)。其中农用地6.4196公顷(96.294亩),含耕地1.3659公顷(20.4885亩);建设用地0.3024公顷(4.536亩);
(六)拟征收太平镇水南村禾塘第十三、禾塘第十四、金华第十五、金华第十六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5.7165公顷(85.7475亩)。其中农用地5.4730公顷(82.095亩),含耕地0.0571公顷(0.8565亩);建设用地0.2435公顷(3.652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7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9.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2.4780公顷,其中2.2208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货币补偿,0.2572公顷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654.2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穗从府征前公〔2023〕14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白石村大龙、上石、下石、上园、下园经济合作社、白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车头村玲一、玲二、长一、长二、南一、南二、顺和经济合作社、车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大氹村大龙里、罗一、罗二、南闸、社一、社二、瓦岗第一、瓦岗第三、瓦岗第二、瓦岗第四经济合作社、大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汾水村第一、第二、第六、第十、第四、第七、第九、第五、第八、第三经济合作社、汾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龙星村大禾、大围、高禾、高埔、旗岭、新禾经济合作社、龙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铺锦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铺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珊瑚村第一、第三、第五六、第七、第八、第九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村坳头、秧一、秧二、红埔、牛腌十三、牛腌十四、牛腌十五、平坦、石二、石五、石六经济合作社、鳌头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务丰村南闸、北闸、禾塘、红丰、大围、禾一、禾二、三洋、挞岭、围仔、务南、羊耳、羊中经济合作社、务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小坑村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高塱、沙田经济合作社、新村村豆腐角、榄一、榄二、麻车、上大冚、下大冚、顺一、顺二、田心经济合作社、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从化区太平镇格塘村万柴、吴一、吴二、芝麻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村第三、福胜、高星、九头、黄毛冚、六一、新屋、老屋、中心、大坑经济合作社、太平镇石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银林村胡宅、旧曾、新增、叶宅、朱宅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鳌头镇白石村集体所有土地11.4906公顷(172.359亩)。其中农用地10.2093公顷(153.1395亩),含耕地0.6736公顷(10.104亩);建设用地1.2813公顷(19.219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二)拟征收鳌头镇车头村集体所有土地4.4695公顷(67.0425亩)。其中农用地4.0351公顷(60.5265亩),含耕地0.8074公顷(12.111亩);建设用地0.3686公顷(5.529亩);未利用地0.0658公顷(0.987亩);
(三)拟征收鳌头镇大氹村集体所有土地2.9118公顷(43.677亩)。其中农用地2.8398公顷(42.597亩),含耕地0.1733公顷(2.5995亩);建设用地0.072公顷(1.0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拟征收鳌头镇汾水村集体所有土地3.3594公顷(50.391亩)。其中农用地3.012公顷(45.18亩),含耕地0.2171公顷(3.2565亩);建设用地0.3474公顷(5.21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五)拟征收鳌头镇龙星村集体所有土地13.6747公顷(205.1205亩)。其中农用地12.9809公顷(194.7135亩),含耕地0.9177公顷(13.7655亩);建设用地0.6938公顷(10.40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六)拟征收鳌头镇铺锦村集体所有土地1.0166公顷(15.249亩)。其中农用地1.0124公顷(15.186亩),含耕地0.0321公顷(0.4815亩);建设用地0.0042公顷(0.063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七)拟征收鳌头镇珊瑚村集体所有土地3.6697公顷(55.0455亩)。其中农用地3.5683公顷(53.5245亩),含耕地0.1338公顷(2.007亩);建设用地0.1014公顷(1.521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八)拟征收鳌头镇石联村集体所有土地3.6834公顷(55.251亩)。其中农用地3.501公顷(52.515亩),含耕地0.6253公顷(9.3795亩);建设用地0.1824公顷(2.73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九)拟征收鳌头镇务丰村集体所有土地13.675公顷(205.125亩)。其中农用地12.786公顷(191.79亩),含耕地0.684公顷(10.26亩);建设用地0.889公顷(13.33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拟征收鳌头镇小坑村集体所有土地4.2608公顷(63.912亩)。其中农用地3.503公顷(52.545亩),含耕地0.9489公顷(14.2335亩);建设用地0.7578公顷(11.36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一)拟征收鳌头镇新村村集体所有土地2.7903公顷(41.8545亩)。其中农用地2.6371公顷(39.5565亩),含耕地0.1811公顷(2.7165亩);建设用地0.1532公顷(2.298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二)拟征收太平镇格塘村集体所有土地3.6961公顷(55.4415亩)。其中农用地3.4863公顷(52.2945亩),含耕地0.0049公顷(0.0735亩);建设用地0.2098公顷(3.147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三)拟征收太平镇石联村集体所有土地3.2848公顷(49.272亩)。其中农用地2.8117公顷(42.1755亩),含耕地0.2972公顷(4.458亩);建设用地0.4731公顷(7.096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十四)拟征收太平镇银林村集体所有土地3.332公顷(49.98亩)。其中农用地2.8719公顷(43.0785亩),含耕地0.0918公顷(1.377亩);建设用地0.4601公顷(6.90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太平镇范围内10.3129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7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9.5万元/公顷,鳌头镇范围内65.0018公顷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62.8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3.6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留用地折算为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989.0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从化区征地安置补偿公告附图
穗从府征前公〔2023〕13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屈洞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十四、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拟征收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屈洞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十四、第十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屈洞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13.5697公顷(203.5455亩)。其中农用地13.3497公顷(200.2455亩),含耕地0.3819公顷(5.7285亩)、园地11.9231公顷(178.8465亩)、林地0.6839公顷(10.2585亩)、草地0.0931公顷(1.3965亩)、其他农用地0.2677公顷(4.0155亩),建设用地0.22公顷(3.3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7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79.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从化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留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9.74万元的18%比例计提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58.26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NO.06
增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图源: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增府征前公〔2023〕205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仙村镇上境村宝田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实际申请用地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宝田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3605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873公顷(园地0.0845 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建设用地0.2732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3605 公顷(园地0.0845 公顷、草地0.27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8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四)依照留用地的相关规定,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留用地的相关规定,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费用。广州市增城区2023年度第一百八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仙村镇上境村土地面积共5.408亩)征收仙村镇上境村土地面积共5.408亩,全部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按粤府办〔2021〕22号文第二点规定,该项目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位置示意图
穗增府征前公〔2023〕204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仙村镇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境村宝田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和上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实际申请用地具体情况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官厅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0.0916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建设用地0.0916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建设用地0.0916公顷。
(二)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宝田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3.2538 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0.0015公顷(草地0.0015公顷),建设用地3.2523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0.0015公顷(草地0.0015公顷),建设用地3.2523公顷。
(三)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2594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建设用地0.2594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建设用地0.2594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留用地的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外。
(三)社会保障费用。核定本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40人,按每人16200元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费用合计64.8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位置示意图
穗增府征前公〔2023〕200号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茶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塘尾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新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联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实际申请用地具体情况为:
拟征收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丰村茶冚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东风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塘尾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新兴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老屋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丰村联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1.8506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1.8506公顷(林地1.3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5479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认定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1.8506公顷(林地1.3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5479公顷)。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土地补偿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82.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根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增府规〔2018〕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实地提留,拟选址于地块内。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规定,该项目征地社保费按1.8万元/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45.45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增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位置示意图
NO.07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图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下同)
穗云府征〔2023〕30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情况: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4.0048公顷,其中耕地0.6449公顷、园地0.2827公顷、林地2.0072公顷、其他农用地1.0118公顷,建设用地0.0582公顷。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白云区政府根据留用地相关政策,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四、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3年9月10日
(二)实施安排: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及相关权利人,于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持权属证明、征地补偿协议等,到太和镇政府申领土地补偿相关费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并将土地交付太和镇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来源:广州本地宝、广州各区人民政府官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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