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公布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下调细则 青岛最低可调至4% 9月25日就可执行

更新时间:2023-09-08 10:02:34作者:无忧百科

四大行公布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下调细则 青岛最低可调至4% 9月25日就可执行

分三个时间段调整

青岛最低可降至4%

新政出台后,最令大众关注的焦点是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幅度。

对此,方案中明确: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具体到青岛,下调后的利率,分为三个时间段。

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房贷(当时尚未与LPR挂钩)以及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LPR不加点,按照当前LPR换算也就是4.2%。

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之后发放的房贷,最低可调整至LPR-20BP,不过如果所在城市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根据2023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联合下发的通知,由于青岛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是到2022年5月19日(含当日)才降至LPR-20BP,因此2022年5月19日之后发放的房贷,利率最低才可以调整至LPR-20BP,也就是4%。

“二套转首套”客户

也在调整范围

根据银行发布的细则,各银行明确,调整范围为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纯商业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过,公积金贷款、非住宅贷款以及二套房贷均不在调整范围。

不过,有一种情形的二套房贷也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那就是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银行会批量调整

9月25日即按新利率执行

至于如何申请,各家银行也明确,如果是首套房贷,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那么无须另行申请,银行会批量调整。

但如果是“二套转首套”客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调整。

之前选择固定利率的客户,需由客户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什么时候执行新利率?银行明确;符合条件的首套存量房贷,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提出申请。

其中,2023年10月22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

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提出申请。银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