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资金抽逃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更新时间:2023-09-14 08:56:52作者:无忧百科

河北邯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资金抽逃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据河北省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9月11日至10月11日,《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的范围,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一律纳入政府监管。

邯郸市要求,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工程监理费、不可预见费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款项,不得用于支付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征求意见稿显示,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资金累计进账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按照节点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使用资金数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20%;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数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0%;二次结构完成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数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单体六方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数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5%;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数额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95%;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剩余资金。

累计存入监管账户超过监管额度后的预售资金,可由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使用,拨付到开发企业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收款账户,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

意见稿提出,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项目网签合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需要整改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将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将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的;监管额度内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拨付的;其他变相逃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

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罚;存在资金抽逃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