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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01 20:30:56作者:无忧百科
记者 王皇
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可以申请降低利率,但新发放的利率在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不少符合调整条件的首套房购房者向放贷银行咨询时并未得到准确的利率政策下限。9月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则在官网对山东省各地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情况进行了公示。
山东省除济宁市外其他各地市2019年10月8日—2022年5月14日执行的利率下限是LPR,2022年5月15日至今,则是LPR-20BP;济宁市2019年10月8日—2022年5月14日执行的利率下限水平是LPR,2022年5月15日—2022年10月4日执行的则是LPR-20BP,2022年10月5日至今是LPR-35BP。
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数值应符合全国和当地住房信贷政策要求,体现贷款风险状况,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1BP=0.01%。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今年8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以及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此次公示的正是山东各地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