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自己承包地里建猪场?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这样回答

更新时间:2023-03-24 00:02:58作者:佚名

能否在自己承包地里建猪场?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这样回答

  “禁养”一词现今成为悬在养殖户头上的一把刀,各地禁养政策的不断出台,各类形式的禁养举动层出不穷,不论是暴力拆迁还是民主决心都赠养殖户带来了硕大的打击。部分地区实行的一刀切的方式,实际是与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力挺养殖业的宗旨相违抗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创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暂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沛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心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而早在2007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更是力挺养猪业,请求各地在土地清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沛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并重点传递了一个信息: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养猪人看到了希翼!以下为文件具体内容解读:

  一、统筹规划,合理调度养殖用地

  (一)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请求。

  (二) 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下一蔡渎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调度,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意用地需求。

  (三)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维持勉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约摸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土地清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沛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踊跃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断定用地标准,节省集约用地。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断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区辞不可怜况,采取不同的搀扶政策

  (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存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准备指标,今年要从已下达的准备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准备中予以调度;占用耕地的,原则上由养殖企业或个人尽职补充,有条件的,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予以搀扶。

  三、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

  (一)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士翠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允许,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后,乡(镇)国土所要踊跃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三) 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踊跃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请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尽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请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四、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一) 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详细调查研究,进一步尽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踊跃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二)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合作,及时研究规模化畜禽养殖中浮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尽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健康发展。

  (三) 各地在贯通落实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本文标签: 猪场  资源  农业部  养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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