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公安部意见》第1条、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交通执勤执法规范》)附件1等规定,查处酒驾应当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处理程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
2、而《交通违法处理程序》第22条第(四)项明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23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采取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